3月1日,《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》正式施行,明確要求垃圾分類投放,今后垃圾分類進入強制實施階段。
《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》將生活垃圾分為四類:可回收物、有害垃圾、廚余垃圾、其他垃圾,要求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、家庭和個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,按照規定的方式、時間和地點,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指定地點或者指定收集容器、設施。
這一條例規定,機關、事業單位、國有企業和道路、廣場、綠地、公園、機場、車站、碼頭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,應當嚴格執行生活垃圾分類要求,指導、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,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到示范帶頭作用。住宅小區、農村居住區建立健全社區、村黨組織領導下,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、業主委員會、物業服務人、業主等共同參與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機制。
條例還對收集與運輸、處理與資源化利用、設施建設與保障措施、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。其中,違反條例規定,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,由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責令改正;情節嚴重的,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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